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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政策”解读(四)

作者:就业促进科   更新时间:2021-08-20 09:10:31   来源:安康市人社局   点击量:62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做好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根据省市文件规定,对脱贫攻坚过渡期就业帮扶政策解读如下:

脱贫攻坚过渡期,我市就业帮扶工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四个不摘”总体要求,帮助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人员实现就业,帮助已就业人员稳定就业,保持脱贫人口就业规模总体稳定。

二、调整充实就业帮扶政策

6.将认定的就业扶贫基地统一改称就业帮扶基地。支持各地将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培育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就业帮扶基地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 2000 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本通知印发后,就业扶贫基地补助政策不再延续。

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21〕12号、安人社函〔2021〕392号

 7.将转移就业交通补贴改称为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补贴对象为跨省就业脱贫人口,每人每次补贴标准不超过 500 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所需补助资金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21〕12号、安人社函〔2021〕392号

8.对企业、就业帮扶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已享受过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员除外)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的以工代训补贴,具体按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21〕12号、安人社函〔2021〕392号

三、加强政策支持

9.将农村就业困难群体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农村就业困难群体包括“零就业”易地扶贫搬迁脱贫户劳动力、有就业意愿有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等人群中连续失业超过 3 个月的劳动力。将边缘户劳动力纳入脱贫劳动力就业政策扶持范围,加大就业帮扶力度,防止因失业致贫。

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21〕12号、安人社函〔2021〕392号

10.对依托苏陕劳务协作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成效明显的企业,可从苏陕协作资金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具体奖补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县(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21〕12号 、安人社函〔2021〕392号

11.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按比例安排就业政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工代赈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应不少于当年或当期新增岗位的 10%。

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21〕12号、安人社函〔2021〕392号

12.推进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地区延伸,把就业服务功能作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重要内容,将公共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

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21〕12号、安人社函〔2021〕392号

13.登记注册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吸纳脱贫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就业的,参照社区工厂政策给予相应补贴。具体细则由设区市人社、财政部门制定。

政策依据:陕人社发〔2021〕12号、安人社函〔2021〕3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