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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安康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专技科   更新时间:2012-09-18 10:07:19   来源:安康人社局   点击量:980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康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二年九月十一日        

安康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人才评价领域,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民办教育机构、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在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的其他流动人员,国家已统一组织考试的专业除外。各单位聘任的离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病退、内退的人员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申报职称评审。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由市人社局(市职改办)统一管理。市工信局负责组织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已实行了人事代理的非公有制单位、民办教育机构及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工作。

第二章  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身体健康,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成果。

    第五条  正常申报(晋升)初、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条件:

    ㈠ 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须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2年,本科1年)。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指导下独立解决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㈡ 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须具有本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不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大专8年、本年6年、研究生3年)以上。申报工程系列的须具有较丰富的生产、管理经验,能独立承担较复杂的生产技术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取得一定的专业工作成绩;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合理组织生产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申报其它系列的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相应的业务知识与技术水平(具体要求参照各系列专业知识及能力条件),并且任期内考核均为合格。

    第六条 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按照省职改办有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近三年来业绩突出、贡献大的人员,取得大专院校本专业主要科目(三门以上)进修结业证书(含专业证书班结业证书),或参加大专院校本专业培训累计1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1、个人获得县区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市级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2、在当地(县域)有一定经营规模和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3、被市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4、获得市(厅)级三等(县区级二等)科技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市(厅)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7、参与市(厅)级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

    8、产品在省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第八条  申报(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取得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专业技术职称;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安人社发[2011]39号文件执行,论文要求按照安人职字[2005]107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职称资格评审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中级以下职称资格由市人社局(职改办)审批;高级职称资格的评审由省人社厅(职改办)审批。

    第十条  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简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汇总表》、《单位公示证明》及《公开监督卡》等,并提交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有关技术材料(包括任职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书、奖励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专业论文、著作、专业技术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等),所在企业应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与本人的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使用

    第十一条  取得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使用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依照本评审条件取得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工资福利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流动专业技术人员被招聘为国家事业单位编内人员后,其任职资格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重新申报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必须严格标准、坚持条件、实事求是。对于谎报成果、弄虚作假、骗取职称资格者,撤销其职称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