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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2-09-18 10:21:25   来源:   点击量:272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发〔200544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小学优秀教师队伍,促进我省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合格的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小学教学工作。根据《教师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获得小学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做为评审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

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

作。

第五条 业务条件

一、小学二级教师

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者小学三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基本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

()具有从事小学教学工作必须具备的文化专业知识,胜任小学教学工作。

()基本掌握教育小学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工作。

二、小学一级教师

小学二级教师任教三年以上,或者高等师范学校及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新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好。

()具有正确教育小学学生的能力和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经验,教育效果良好。

三、小学高级教师

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经考核,表明能履行小

学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文化专业知识,教学经验比较丰富,并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教学效果显著。

()掌握扎实的小学教育理论,善于根据小学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显著。

()具有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或者指导小学一、二、三级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在培养提高教师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成绩。

()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

()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要有两年在农村小学任教的经历。

晋升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研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城区小学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90%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具有独立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能力,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卓著;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教学研究工作;能承担市级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至少有二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二名。

()农村小学(含中心小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师评议优秀率、家长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90%以上;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主持或指导学科教研活动,承担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的一项以上教研课题,深入学校指导研究不少于60天,每年不少于四次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在市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不少于四篇教育教学、教研论文;市级教研究室的教研员,应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并完成一项教改课题,至少有两篇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六条 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在申报评审小学高

级教师中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第七条 在任职期间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者,可破格晋升小学高级教师。

第八条 小学高级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条件小学高级教师晋升中学高级教师除必须具备中学高级教师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和()条中之一者。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所教课程与所学专业一致。

()有连续担任五年以上班主任经历,综合考核为优秀。

()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新课程标准,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勇于探索,大胆创新,教学经验得到推广,效果显著,在县(市、区)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成果和奖励:

1、在省以上教育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三篇或出版专著五万字以上。

2、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

3、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

第九条 凡经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人员第二年不能申请职务评审。

第十条 按照“结合实际、量化标准、科学规范、激励先进”的原则,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考核办法,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二年内不能申请职称评审:

一、拒绝承担教学、班主任工作;或不能保质保量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又无改进的;

二、弄虚作假、谎报学历或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建立及工作职责

1、评审组织

()各市、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或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评委委员要由思想政治与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委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市、县(市、区)三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从评委库中确定评委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本届执行评委推荐选举产生。各级评审委员会组成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中省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小学,可以委托地方代评,具备

条件的省级厅(),也可设立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并报省职改办批准。

()小学高级评委会不少于15人,小学初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

各级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学科评审组,成员五至七人,组长由评委会成员担任,成员由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师、专家组成。

()学校应成立推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在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中群众意见后差额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工作职责

()学校评审推荐领导小组负责审查考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市、区)评审委员会。

()(市、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小学一级、二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负责提出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推荐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

()市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小学高级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省级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级评审委员下设的学科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学科

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和投票结果送交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评审时先全面阅读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充分讨论评议,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组建;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获奖等硬件审核;监督指导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的审批。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人选推荐;评审对象的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审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汇总上报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本人条件,提出申请,经所在教研室()初审合格,填写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由学校组织安排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公示。

二、凡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职务者应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示范课,由县(市、区)初级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

三、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人,学校对其思想素质、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能力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教学和教研有关的各种能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教研成果、论文等。对教学成绩的考核,实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对教研成果的考核应注重效益和实际效果。

第四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逐步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

一、城区小学

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小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小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小学二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5%左右。

二、农村小学(含中心小学)

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小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小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小学二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5%左右。

三、县(市、区)教研机构参照普通高级中学的岗位设置执行,其中高级职务可略高于普通高级中学。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职改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岗位设

置管理,超岗位设置比例的人员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上述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五年不作调整。各学校要从长远教师队伍建设出发,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第十八条 图书、档案、财务管理等非主体系列岗位要从严控制,不设中级职务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小学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务系列评审职务。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应于民办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