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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未知   更新时间:2012-09-18 10:22:36   来源:   点击量:457

关于印发《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人发〔200543

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局、教育局,省级各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中学优秀教师队伍,促进我省中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我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陕西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建设一支适应实 施素质教育合格的中学教师队伍,促进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和《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我省中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 在国家全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的情况下,申报评审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在高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持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在初级中学任教的教师,应持有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

第三条 教师职务评审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晋升”的原则,在坚持政治标准的条件下,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以确保评审质量。

第四条 根据全省参与中学系列教师职务评审的学校和工作任务不同,可划分为:一、省级重点中学,此类学校除主要承担着向高等学校培养输送合格优秀毕业生外,还应承担示范与教育教学研究改革任务。二、普通高中,此类学校除承担着为高等学校培养输送合格毕业生外,还应承担培养合格劳动者的任务。三、职业中学,此类学校主要是为社会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实用人才。四、普通初级中学,此类学校主要是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为高中输送优秀人才。五、市、县()教研室(成建制和未成建制的教师进修学校)承担着培养、培训教师的任务和中学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任务。

第五条 对省级重点中学、普通高中和初级中学,应把教学工作放在第一位,以教学为主,重点考察教师在教学方面的突出成绩,鼓励广大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教学工作中去;对教学研究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鼓励申报人进行教学研究,使教研成果应用于教学,达到提高教学水平的目的,同时发挥其培养、培训教师的作用,指导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对职业技术学校,鼓励教师一专多能,为社会培养有一技之长的合格人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全面履行现职职责,理论联系实际,教风端正,团结协作,积极承担工作任务。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七条 业务条件

一、中学三级教师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专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表明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熟悉所教学科新课程标准,掌握所教学科的教材教法,能够完成初级中学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并能履行三级教师职责。

二、中学二级教师

高等师范学校和其他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担任中学三级教师二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表明能履行二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

()具有从事中学一门学科所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胜任中学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熟悉所教学科新课程标准,掌握教育中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工作,教育效果良好。

()任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

三、中学一级教师

()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

()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四年以上,或者获得硕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一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新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

法,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并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发展

学生的智力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2、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中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品德修养教育,班主任工作经验丰富,教育效果良好。

3、具有组织和指导教学研究的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

晋升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科研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省级重点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优异,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5%以上;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显著;能够主持或指导某一学科教学教研活动,承担县区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第一作者,下同)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普通高中(含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胜任班主任工作;承担学校范围内或县区范围内的观摩课或公开课,至少有一篇论文在县级以上教育刊物上发表或县以上学术会上交流。

()职业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20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教学任务;指导学生社会实践不少于3个月,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胜任班主任工作;承担本专业的教学研究,至少有一篇本专业的交流论文。

()初级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能够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胜任班主任工作;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务须达到80%以上;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承担学校(学区)范围内的观摩课或公开课,至少有一篇本学科论文在县()交流。

()教师进修学校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计划学时以上,能够完成教学任务;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承担县区以上的示范课和观摩课,至少有一篇专业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

()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一项以上教研课题;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每学年不少于两次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在市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不少于4篇教研教改论文。

四、中学高级教师

()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为优秀。

()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五年以上,或者获得博士学位者,经考核,表明能履行高级教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所教学科新课程标准,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显著;或者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并做出耳著成绩。

2、从事中学教育、教学某一方面的科学研究,写出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或论著,或者在指导、培养提高教师的文化专业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显著贡献。

()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的意见》,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原则上

要有两年以上乡村中小学任教的经历。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

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晋升高一级职务。

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和教研机构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省级重点中学: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务须达到85%以上;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并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观念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具有独立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能力,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教学研究工作;能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至少有二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指导培养青年教师二名。

()普通高中(含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操作应用能力,能够主持或指导学科教研活动,能承担县区级以上范围内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者二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职业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教学效果显著,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基本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承担乡、县()级主导产业的培训、开发任务或主持并完成和推广一项有实用价值的产业项目;或获得市(厅局)级以上科技奖进步三等奖1项。

()初级中学: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计划学时以上;精通业务,教育教学效果明显,学生评议优秀率、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各须达到80%以上;熟练操作计算机,主持或指导学科教研活动,完成一次专题研究任务,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能承担县区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在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教师进修学校:

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计划学时以上,出色完成教学任务;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熟练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每学期至少承担一次县级范围内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省级教育刊物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

()教研机构:

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的一项以上教研课题;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每学年不少四次示范课或学术讲座;在市级核心刊物上发表不少于四篇教育教学、教研论文。市级教研室的教研员,应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还应承担并完成一项教改课题,至少有两篇论文在省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

第八条 对在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劳模、优秀班主任;或获得两次以上省级教学能手;或出版教育教学专著5万字以上,在评职中可不受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第九条 凡经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第二年不能申请职务评审。

第十条 按照“结合实际、量化标准、科学规范、激励先进”的原则,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综合考核办法,并报省职改办备案。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二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1、拒绝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屡出事故又无改进的;

2、弄虚作假、谎报学历或工作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建立及工作职责

一、评审组织

()各市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整或重新组建教师职务评审委员库。评委库评委委员要由思想政治与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委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应届中学教师职务高、中、初级评审委员会,从评委库中确定评委会委员,评委会主任、副主任原则上由本届执行评委推荐选举产生。各级评审委员会组成应在评审工作开始前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

()中省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中学,可以委托地方代评。具备条件的省级厅(),也可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中级、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要报省职改办批准。分布在各市的中省企事业单位,组成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要报所在市职改办批准。

()高级评委会组成人员不少于13人,中级评委会不少于15人,初级评委会不少于11人。

各级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学科评审组,成员五至七人,组长由评委会成员担任。成员由本专业具有较高水平

的教师、专家组成。

()学校根据需要可设立评审推荐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和教师组成,组长由学校领导担任。成员在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中群众意见后差额选举产生,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二、工作职责

()学校评审推荐组负责审查考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是否具备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评议,写出综合考评意见,报县、区评审委员会。

()县、区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学二级、三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负责提出中学一级、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推荐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

()各市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中学高级教师、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省级厅()中、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中、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各级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审小组负责对本学科教师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和投票结果送交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出席,评审时先全面阅读申报材料,在此基础上充分讨论评议,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与会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审批;评审对象的学历、资历、获奖等硬件审核;监督指导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的审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评委库、评委会的人选推荐;评审对象的业绩、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审查;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汇总上报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评审申报程序

一、申报人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及本人条件,提出申请。经教研室()初审合格,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提交能够反映其政治表现、品德修养、教学质量、学术水平及履行现职以来的业绩等方面的材料。由学校组织安排在全校范围内集中公示。

二、凡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职务者必须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观摩课或公开课,选聘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者,必须由市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示范课或观摩课,从中学高级教师评委会评委库中选聘同行专家组成评议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主要依据。

三、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申报人,学校对其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考核。其中思想政治方面主要考核政治态度、工作态度、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社会服务等。业务能力方面主要考核理论水平、专业知识、实际技能以及教学和教研有关的各种能力。工作实绩方面主要考核完成教学工作情况、教研成果、论文、解决生产实际问题等。对教学成绩的考核,实行教学效果一票否决制;对教研成果的考核应注重效益和实际效果。并将综合业绩考核材料及时送交评委会。

第四章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第十四条 逐步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十五条 岗位设置

一、省级重点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8-30%;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5%;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5%左右。

二、普通高级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3-25%;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5%;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30%左右。

三、职业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20%;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中学二、三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

四、普通初级中学:中学高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10-15%;中学一级教师占专任教师的40%;中学二、三级教

师占专任教师的45%左右,乡镇的初级中学中、高级比例可

分别提高2%。

五、教研室和教师进修学校:

市级教研室参照省级重点中学的岗位设置执行,其中高级职务可略高于重点中学;县()教研室和教师进修学校参照普通高级中学的岗位设置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事职改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岗位设置管理,超岗位设置比例的人员不能兑现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上述岗位设置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五年不作调整。各学校要从长远教师队伍建设出发,保证质量、宁缺勿滥,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第十八条 图书、档案、财务管理等非主体系列岗位要从严控制,不设高级职务岗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中学的非教学专业技术人员,按教师以外相应职务系列评审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组织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对不遵守评审纪律的成员,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适应于民办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